【政府公告】經濟部公告「商品驗證登錄辦法」第4條、第11條之1修正草案說明

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4條、第11條之1修正
草案總說明


商品驗證登錄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係經濟部
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,迭經四次修正。

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檢驗標準之修正,
針對未影響商品原應符合之檢驗標準情形下,
為減低業者重新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成本,
法規應予以適度鬆綁,以維業者權益;
另為提升法源位階,以達廢證程序之慎重,
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,其要點如下:


一、考量商品檢驗標準增加RoHS標準之要求,
並未影響其商品原應符合之安規及電磁相容檢驗標準,
其原型式檢驗報告仍可作為申請驗證登錄之符合性評鑑文件,
爰增訂但書賦予行政機關得視情況予以鬆綁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

二、經購、取樣之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,
與其屬構造相同者一併廢止驗證登錄部分,
原訂於「驗證登錄商品取樣或夠樣檢驗不符合處理流程」,
為提高法源位階,以示廢證程序之慎重,爰予增訂。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)